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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湖南省救灾防病工作预案(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疾病的监测,及时发现灾后常见多发性疾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二)及时处置
  灾情发生后,一旦发生疫情,各级政府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三)依法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履行救灾防病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控制疾病发生和流行。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救灾防病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置工作。要组织督查队伍,对基层救灾防病工作及时督查。凡因工作失职造成疾病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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