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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地要对2002年7月1日以后,超范围划拨供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应招标拍卖挂牌但仍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进行处理。对在治理整顿期间经营性用地仍不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要从严查处。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旧城改造、企业改制、联营联建等方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监察部门要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对大额宗地的出让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更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各地要加大土地出让金征收力度,对拖欠的要限期交纳,对拒不交纳的,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
  当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同时,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应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征地规模必须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凡是截留、挪用征地的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的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各地执行征地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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