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简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上级部门行文请示,已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不再召开用地会议重复会审。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报批时间缩短为20个工作日。
七、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中央财政分成的30%和省级财政分成的20%,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后,即可办理用地批复手续,其余部分经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缴清。
八、经依法批准以乡镇村企业名义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可由该企业申请土地登记,依法确认该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用于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变更登记的规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企业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照规定转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也可按变更登记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新企业名下。
九、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期缴纳的用地单位,可按已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十、因企业兼并、合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以申请继续保留划拨性质。
十一、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应明确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十二、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依法设定抵押。
十三、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该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