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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用地政策的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用地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8日)

广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用地政策的实施办法
 (粤办发[2003]17号 2003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政策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年内彻底清理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规章和政策,并予以公布。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构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用地政策和管理平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今年底前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各项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制度。
  三、有条件的地方经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民营工业园区或原有园区扩建的(包括民营科技园,下同),所需用地必须统一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因设立或扩建工业园区确需调整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先进圈,后调整,总量不增加”的原则编制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因工业园区具体项目建设需局部调整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所需用地允许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用地预审,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一并报批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四、民营工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符合集约用地原则且符合四类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的工业园区新增用地,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五、可根据城镇规划和集约经营的要求,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位置和权属调换。建设用地进行位置调换,涉及使用农用地,如可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可以保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总量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 部门制定相关的调整土地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调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按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权限,报有审批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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