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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六)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的有条件限制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全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对民营资本开放的投资领域,并及时对外发布。
  三、促进民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
  (一)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水电、城市防洪、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江海堤围建设、高速公路、港口、公交、停车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及装备工业等制造业,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
  (二)对已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向全社会公开出售部分股权,积极探索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高速公路、电厂、港口、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经营性的已运营项目。
  (三)各级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按照产业化要求,加快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从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要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尽快调整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公交、燃气、停车场等其它经营性的公用事业项目也要按照产业化要求抓紧推进改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已建成设施的运营中引入竞争机制。
  四、建立有利于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和管理环境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年内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切实将本地、本行业内对民营投资者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营资本开放领域的投资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物价部门要明确这部分领域的价格收费规定并对外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在本行业领域对民营资本开放或可经营性项目社会化后,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规范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三)对符合《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粤府办〔2003〕3号)的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消防 等部门要在今年内,建立与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简化民营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
  (四)无论对民营资本开放还是限制的项目,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具有平等的投标、竞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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