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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每项计5分。
  2.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每个计3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只按国家名牌产品(或优秀新产品)计分。
  3.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
  4.获ISO-9000族体质保证体系认证,计4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5.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和省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填写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百强民营企 业申报表、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100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及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职能部门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有关精神,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省设立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省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工作,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各市可参照省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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