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粤办发[2003]17号 2003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100家为百强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及前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漏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10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纳税总额包括国家的扶持减免税。
4.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评审当期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平均小于100的不计分,等于100的计15分,超过10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