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凡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10.私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
科技型私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11.注册资本在600万元以上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冠省名。
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或山区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12.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二、改进监管,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13.建立以经济户口为核心的动态化、经常化的监管新机制,结合动态管理改革年检、验照办法,减少环节,简化手续。
14.依托经济户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收集、评价、警示、奖惩机制,对违法违规者,视情节予以警示或处罚。每年开展一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命名活动,对被评为优秀(先进)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民营企业,列入信用档案的“红名单”,在当年度年检时予以免审。
15.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查处无照经营中,贯彻“疏导与制止、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件的,要引导其依法登记注册,规范其经营行为,促使其合法经营。
在查处违规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规情节轻微,且能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坚决查处侵犯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经营权等行为,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名称、商标等纠纷。
16.省每年认定一批著名商标,并指导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市场覆盖面广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加强对其商标权益的保护。积极引导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农副产品商标。
三、规范和减免收费,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