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粤办发[2003]17号 2003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现就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要求,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操作办法。凡没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2.积极探索规范新兴行业的登记办法,对担保业、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在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积极开展登记试点工作,摸索经验,逐步规范。
3.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鼓励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4.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5.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达到法律规定标准50%以上的,可准予登记开业,不足部分,限期在一年内补足。
从事科技、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6.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不论是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含参股)数额由投资者依法自行确定。
7.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技术人员用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8.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 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