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按审批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对为生产列入《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所需自用设备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自办或合办技术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省支持在年产值超亿元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中建立10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参加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竞标。省要再选择一批主要由民营科技企业承担、能够做大做强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纳入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民营科技企业向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资助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支持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以专业镇、民营科技园为依托,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推广先进标准和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开发式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有选择地在IC设计、生物技术、现代制造业、软件产业、生物医药研究等战略性领域或重点行业建立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构建为 民营科技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平台。
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来基础上每年再增加安排的5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科技服务 体系、信息网络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省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级政府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七、完善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外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综合或专业孵化器,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各类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类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中介等机构,要把培育和服务民营科技企业作为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