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办发[2003]17号 2003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现就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公平竞争与规范经营相结合、营造环境与科学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优化环境,加强服务,全面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科技创新、出口创汇、资本扩张的重要生力军。到2005年,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50%以上,超百亿元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5-7家,超亿元的350家以上,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继续在全国保持前列。
二、鼓励各类机构和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离岗创办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可保留学籍3年。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按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可以冠省名。
三、规划建设好民营科技园
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通过整合提高,发展成为民营科技园。省重点支持建立在市一级的省级民营科技园,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山区和东西两翼14个市要用好省财政3000万元专项资金,加快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区的发展。
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