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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2.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董事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拒不召集的,由原告召集股东(大)会,主持人由原告推举的股东担任,召集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
  73.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持有股份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股东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他人侵害公司的行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控制公司的董事或者其他人的原因恶意促使该起诉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除外。
  74.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前,应当将诉讼事项告知公司,并请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75.对提请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股东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有其他股东要求作为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应予准许。
  77.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调解的,若经查实该调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确认。
  78.人民法院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应当将诉讼请求的利益判归公司,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因诉讼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公司负担;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与诉讼相关费用均由提起诉讼的股东负担;部分支持的,按比例确定上述费用的负担。
  八、关于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民事责任
  79.公司董事、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1)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2)为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3)担任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其他企业的合伙人;
  (4)侵占他人提供给公司的商业机会;
  (5)利用公司为自己创造商业机会的;
  (6)利用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为自己或者自己兼任董事、经理的企业谋取利益;
  (7)其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
  80.对公司董事、经理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公司可以行使归人权。所获收益是指董事、经理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收益。
  81.竞业禁止不适用于公司股东、监事。
  九、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82.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未成立清算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是清算主体。
  83.公司清算期间,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第三人与清算中的公司发生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除外。
  84.公司主动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公司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并判令清算主体以清理所得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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