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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股东会召集权纠纷。
  董事会未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起诉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公司法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
  14.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
  公司出现公司法一百九十条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公司法二十五条)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可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二十八条)
  公司起诉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给付所得收益。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九十七条)
  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公司法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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