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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6.优先认购权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公司法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7.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求权纠纷。
  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公司法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8.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公司法四十一条)
  9.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10.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法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11.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提起剩余财产分配给付之诉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公司未解散或未清算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诉讼的,应当不予受理。(公司法一百九十五条)
  12.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因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应列公司为被告。(《公司法》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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