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间投资
1.指标解释。
(1)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
实际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2)住宅: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投资单位填自己建造的住宅,不包括购置的商品住宅。
(3)本年资金来源: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投资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计算利用外资时,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自筹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2.资料来源。
上述指标取自投资基层报表H201表和房地产基层定期报表H203表。
七、批发零售贸易业
1.指标解释。
(1)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单位)或个体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金额。
(2)零售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单位)或个体户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的总和。
(3)税金:民营贸易企业(单位)税金包括“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和已交“增值税”;贸易个体户税金包括已交“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民营餐饮企业(单位)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中的“税金”;餐饮个体户税金包括已交“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
2.资料来源及计算方法。
(1)限额以上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资料取自年报字典库中的民营企业(单位)部分,并根据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季度变动情况(新增或减少)调整得到。
销售额、零售额:由(1)确定企业(单位)范围后,汇总月报基层表取得。
税金:包括民营企业(单位)“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和已交“增值税”,从税务部门取得。
(2)限额以下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资料取自基本单位普查年度资料中的民营企业(单位)部分,并根据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季度变动情况(新增或减少)调整得到。
销售额、零售额:由(1)确定企业(单位)范围后,汇总基本单位普查年度资料“全年营业收入”指标,计算该指标占全部限额以下企业(单位)的比重,然后乘以月报中限额以下企业(单位)销售额、零售额(月报资料须先剔除个体户部分)取得,计算公式为:民营企业(单位)销售额(零售额)=[民营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全部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全年营业收入]*月报中限额以下企业(单位)(不包个体)销售额(零售额)。
税金:包括民营企业(单位)“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和已交“增值税”,从税务部门取得。
(3)个体户。
个体户数、从业人员数:从工商部门取得。
销售额、零售额:由月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税金:指个体户已交“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从税务部门取得。
八、餐饮业(方法同批发零售贸易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