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接收办法,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政或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0%至150%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给予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济补偿及奖励、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
3.改革对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分配安置任务的方式。从2003年起,将现行的由县(市、区)直接给垂直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业单位下达安置任务的做法,改变为: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统一下达给各大系统单位安置任务总指标,再由省民政厅、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会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取。各大系统单位按计划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应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0%的标准,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交到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有偿转移金由省民政厅提出分配方案会省财政厅下拨给有关市。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安置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各市可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想方设法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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