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3.均衡负担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
(三)目标任务
1.2003年,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安置改革,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安置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到2004年,建立行之有效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及培训经费筹集机制,制订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施自谋职业。同时,要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优抚安置运行机制。
3.到2005年,全面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以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扶持就业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新体制。
三、加快安置改革步伐,全面推进自谋职业
(一)安置改革主要内容
1.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1)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
(2)本人要求分配工作,并已落实单位,因不满意而坚持不报到的;
(3)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4)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5)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6)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7)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8)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9)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10)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