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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
 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3]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文)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省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指令性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已不适应。目前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机会。近几年,我省一些市、县积极推进自谋职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成效明显,安置进度加快,安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历年来积压的安置任务也得到妥善解决。实践证明,全面推进安置改革,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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