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所得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4.在我省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15.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16.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属省、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7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17.从2003年起,省、市财政要建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8.凡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以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制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逐年全额缴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19.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留足发展空间,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单独报批,随报随批,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决。开发区内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经当地省辖市政府批准,由开发区按照现有政策处理。在省级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迁入开发区的省、市属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分之一返还开发区使用。
20.积极吸引省外资金。吸引省外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租赁、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建立生产、加工基地。鼓励我省企业在沿海地区建立研发机构,使其成为引资、引智的窗口和平台。引进省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待遇。省计委、省统计局要建立吸引省外投资的统计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