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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

  7.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外商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推出一批资产优、效益好、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以存量换增量,以产权换资金,改造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
  8.培育载体,构筑平台。发挥中心城市在招商引资中的龙头作用,形成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核心区域,使以郑州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成为全省对外开放、“东引西进”的主要平台和中西部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开放型经济带。其他区域形成各展所长、优势互补、竞相发展的格局。各级开发区是形成局部优势、扩大利用外资的重要载体。用足用活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探索“一区多园”的有效途径。开发区要在招商引资中发挥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提高在本地利用外资中的比重。县(市、区)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形成全方位招商引资的格局。
  9.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凡属我省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工商登记;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省级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进行工商登记。对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凡需在名称中冠“河南”的,由省工商管理部门核定名称,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办理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10.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11.建立外商投资项目联席协调制度。对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省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我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12.积极支持和保护审批、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凡为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都要给予鼓励和保护,不得因企业自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追究审批、登记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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