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
关于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关于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的实施意见
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为18.8万人份(每人份200毫升),占全市医疗临床用血的50%以上;计划外献血8万人份。为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必须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上海市献血条例》,坚持志愿无偿献血方向,加大献血组织宣传力度、血液监督执法力度和血液质量管理力度。为此,现提出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大动员组织力度,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提供的职工交纳养老金人数(不包含协保人员)的5-6%比例、农业人口的2.2%比例,下达献血计划,并由养老金交纳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民献血的管理。各单位、街道、乡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社区可按社区员工、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和在该社区居住工作的外来人员总数的2-3%安排献血计划。
此外,要加强中央和外省市驻沪单位、在沪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献血的组织动员和管理。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献血的管理,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具体计划的实施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由黄浦区卫生局负责。
二、坚持宣传引导,形成优化志愿无偿献血的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液管理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充分依托媒体优势和社区健康教育网络,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构建经常性、立体式的献血宣传渠道,运用生动事例,宣传献血与用血的有关规定,弘扬“无偿献血,无上光荣”和“热血传情,健康相伴”的社会新风。要加强对公民献血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血液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献血法制意识。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继续抓好中小学生的献血知识教育。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卫生工作者、高校学生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上海市献血条例》的要求,积极参加志愿无偿献血,为广大公民起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