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3.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4.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建立了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5.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弛问题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各种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做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5.土地中介机构按规定与行政机关已经脱钩。
6.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督办的案件得到了依法查处并按期上报了处理结果。
三、检查验收范围、方法和步骤
(一)本次检查验收的范围包括全省13个地市和农垦、森工、铁路系统。
(二)检查验收方法。听取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账,查阅重点批件和督办案件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
(三)检查验收步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县级政府向地市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地市级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检查验收。20%以上的县(市)验收不达标,该地市不得向省政府申请验收,省政府对地市检查验收时将对所属县(市)进行抽检(比例为30%以上),抽检的县(市)不达标的视该地市不达标。农垦、森工、铁路系统在本系统内逐级上报,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铁汇总后分别向省政府申请检查验收。
各行署、市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铁要于2003年11月28日前将本地、本系统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组成由省计划、经贸、监察、审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验收组,于2003年11月下旬起对各地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