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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失效]

  (1)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要求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并认真进行了督查;
  (2)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3)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4)采取多种方式向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和社会进行了有效的宣传。
  2.认真进行了学习和对照检查:
  (1)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
  (2)检查总结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地的落实情况;
  (3)清理了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政策法规,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撤销或修改。
  3.认真查摆梳理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有效进行整改:
  (1)在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梳理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确定了整改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4.对国务院督查组和省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从总体上已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精神和国家、省的各项要求。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已按有关规定做了相应处理。
  4.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权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建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如经营性土地集中管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土地有形市场交易制度、经营性土地“六公开”制度、执法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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