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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5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3〕38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逐级进行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
  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纳入政府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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