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经济适用房的管理。
1、改革摇号办法,采用摇号轮候制,确保所有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市区居民都有机会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确保经济适用房户型结构合理,中小户型应占大部分。要严格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防止高收入者、投资和投机者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
2、对被拆迁困难户实行有条件的安置保底政策。即经核实被拆迁人在本市另无住房,确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放弃拆迁房屋产权的,可由建设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其产权归属建设单位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
(四)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
1、对商品房销售,在销售时除注明建筑面积外,必须注明套内面积,以提高销售透明度。
2、公开商品房预(销)售房源信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必须向社会公开所有经批准的可预(销)售房屋的房源信息。市房管部门应将所有经核准的预(销)售房源信息在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预售证号、房号清单、预(销)售总面积、预(销)售总套数。
3、实行商品房销售全程管理。对经批准销售的商品房,实行全程控制、动态管理。由市房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各开发公司销售并备案的商品房(凡房屋完成交易的,必须报备、公布)各销售楼盘的销售现状,包括经批准后己预(销)售备案房源(房号)和未销售备案房源(房号)。
4、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中的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房源而拒绝销售的行为,市房管部门要在接到投诉、举报并经查实后作出处理。接到群众第一次投诉并经查实后,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被拒绝人确定购买房源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开盘时的备案价格;接到群众第二次投诉并经查实后,在新闻媒体曝光的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该开发企业开发资格核定和验审的依据,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格。
5、切实遏制房地产炒作行为。为缓解目前我市住宅供不应求、房价持续上涨、房地产炒作屡禁不止的状况,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和恢复征税进行税收杠杆调节,切实遏制房地产炒作行为。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交易(本市居民为改善住房条件的买卖行为除外)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税务局)会同市物价局、房管局、房改办另行制订。
(五)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开发管理。
1、控制单体农居,鼓励建设小高层(12层)以上农居。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