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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失效]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在房地产业发展中既要完善商品房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促进商品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面向本市居民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即一手抓市场,一手抓保障,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目标和住房保障目标同步实现。
  为实现上述目标,一是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杭州市城市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培育住房消费,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要以有效需求为导向,立足于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提高住房质量,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三是要针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四是要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功能,保证市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五是要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决策,使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三、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重点建设与市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居住区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加大市区普通居民住宅用地的供应量,规划建设若干个大型居住区、大型楼群并尽快投放市场。
  要尽快规划若干块大型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加快土地征用,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经济适用房主要用于安置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城市建设拆迁家庭。在经济适用房需求得到缓解前,近年内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同时,要加快中低档商品房的建设,力求达到国务院要求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以尽快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书》机制。
  1、要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书》这一载体和相关机制,使经济适用房市场体系与房地产市场体系相衔接。要专门设计《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书》,使之与普通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相区别。《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书》持证人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享有该房的有限产权。
  2、经济适用房必须住一定年份后才可上市交易(其中,经济适用房为五年,经济解困房为十年),在规定期限内或虽已达到规定期限但未办理补交规费等相关手续的,持证人不得将其转让、抵押(除购房人用于购买该经济适用房的抵押贷款外)、出租。持证人在规定期满并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3月31日[即《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下发之日]起和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其上市交易时需缴纳的费用,由专门工作机构在购房时作出规定,并在其权属证书中注明。此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规定期满后需上市交易的,按购买时该经济适用房出让土地评估价或市场底价的55%计缴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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