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的通知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对拟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查阅听证会记录和听证意见;
  (五)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二)保守商业秘密,对听证会内容不随便外传;
  (三)公正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民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十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受理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会议通知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人说明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三)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进行提问,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四)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
  (六)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休会,择日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第十五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依据听证会笔录形成听证结论意见,并送达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决策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