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政、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三)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税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局要制定统一纳税后的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保证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大型连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享受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连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负责。连锁企业食品卫生监测工作,由市卫生监测检验机构统一对其总部或配送中心进行采样检验,各区不得重复监测。
(五)对连锁企业的送配货车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商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统一研究审定后,办理“郑州市区货运通行证”、“营运证”,配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作的临时上下货物准停证,以满足连锁企业配送货物的需要。
(六)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工商、环保、质检、新闻出版、药监、烟草、市政、劳动、物价等部门对连锁企业及其分店的检查,应由市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集中进行,避免对连锁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部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
(七)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收费登记卡或缴费明白卡制度。严禁向连锁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企业依法应主动报检的项目,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检查的项目,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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