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提高连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水平。要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企业规范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要强化对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连锁经营企业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加快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广品类管理、电子标牌、防损防盗等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连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培养熟悉现代流通规则、方式、管理及技术的高素质人才。
(四)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连锁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要抓住加入WTO后,我市作为国家首批对外资开放商业零售市场的城市这一有利时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跨国连锁集团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学习、消化、吸收,提高我市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与连锁巨头的竞争中不断提高,发展壮大。要注重加大利用外资改造传统商业的力度,大力推进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的转变。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推动连锁经营向多业态、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要进一步拓宽发展连锁经营的范围,除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外,要鼓励在邮政、电讯、图书报刊、医药、烟草、石化等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中,以及在电脑软件、汽车销售及租赁、汽车配件及维修、房地产中介、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行业积极探索和推行连锁经营,发展一批新型连锁企业。
(六)大力发展社区商业服务网络。积极推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经营社区超市、便利店、药店、餐饮店、维修店、家政服务公司等连锁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家政服务等基本生活需求不出社区就能得到基本满足。
三、政策措施
为了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成长性强的连锁企业的发展,对拥有连锁门店30个以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或拥有大型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采取微机联网,实行总部领导下的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依法经营、商业信誉良好的连锁企业,经确认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以下政策:
(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