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处置暂行规定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超期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一)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已批准的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达12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建设,建设单位又未在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机关书面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
经认定为闲置用地和其他情况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调查、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超期建设工程项目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情况。
第二章 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的认定和处置
第五条 超期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和处置超期建设工程项目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