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
(穗府[2003]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中心镇村建设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率先发展、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建设广州现代化大都市的战略高度,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要处理好管理与授权的关系,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加强对中心镇村建设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中心镇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要按照广州卫星城市的理念,高起点编制中心镇镇域、镇区和中心村三个层次的规划,并与广州市总体概念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交通、水利、土地、生态建设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对地域相邻且经济关联度高的城镇进行联片规划、开发和建设,实现共建、共享。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心镇村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将组织实施权下放到区、县级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报建工作,审批项目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中心镇村建设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一年度向市政府提交关于中心镇规划实施督查报告。
加快中心镇村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今后,工业项目原则上统一在园区内选址建设,不再零星安排工业项目用地,工业用地实行连片审批、分批使用的新机制。中心村除划拨居住用地及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不再划拨村经济发展用地。在申请用地程序方面,先由各村、镇向区(县级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区(县级市)政府协调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三、科学编制中心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渠道解决中心镇村建设用地。在权限范围内修编或局部调整中心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易地保护基本农田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指标向中心镇村集中。省国土资源厅单列专项下达的中心镇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从全市年度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折抵指标,以及委托省国土资源厅易地开发耕地所获得的奖励农转用指标中调剂解决。要优先安排中心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严格控制零散的一般性项目用地,确保集中用地。对中心镇村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倾斜政策,按重点工程项目办案流程进行管理,专人跟踪、特事特办。
四、加大投资力度,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集中资金,加大对中心镇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等非经营性领域投资力度。在建设资金方面,除按省政府10项扶持政策执行外,还要大力拓宽中心镇村建设资金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中心镇村建设长效投资机制。市有关部门必须按政策及时划拨各项返还资金给中心镇,返还中心镇的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中心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由市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市各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前把上年度支持中心镇村发展情况报市农村中心镇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