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资质条件。拆迁和评估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防止拆迁行业盲目扩张。调控拆迁行业整体规模,引导和促进拆迁队伍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对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拆迁执业资格管理。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全市拆迁和评估单位,对不符合资质条件或有违规拆迁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对不认真落实拆迁“阳光工程”和文明拆迁各项措施的拆迁和评估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加强拆迁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区县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机制。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创新拆迁管理体制,提高拆迁管理和监督效率,建立房屋拆迁长效管理体制。
五、保证拆迁安置住房供应,加强危改回迁房建设管理
保证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安排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当前,要特别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进一步搞活住房二、三级市场,满足被拆迁人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购租住房需求。加强危改回迁房建设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按期回迁,减少安置纠纷。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房屋安置的,要按照规定筹建安置住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安置住房不落实的,不得批准拆迁。
六、明确拆迁工作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平稳、有序、依法拆迁的要求,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责任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对于没有依法审批
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落实拆迁招投标制度、没有督促落实拆迁公示制度、没有依法裁决、拆迁单位资质管理不到位的,要追究拆迁管理部门责任。对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组织工作不到位,没有制定和落实强制拆迁预案,引起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区县政府责任。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法定程序即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属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立案查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