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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三、坚持依法拆迁,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坚决打击违法拆迁行为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权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依法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确有生活困难及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要在坚持政策严肃性的同时,研究合情合理的办法,妥善安排和处置;对特殊困难户在没有妥善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对于极少数不讲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被拆迁人,要在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引导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拆迁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要严格强制拆迁管理,规范强制拆迁行为。在国土房管部门裁决后,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区县政府批准和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明确执行机关、协助部门及其责任,执行前要制定详尽的强制拆迁预案,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周密措施和现场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强制拆迁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各区县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不按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破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公开处理;国土房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拆迁单位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违法、违规的单位资质和工作人员上岗证;各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村委会等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拆迁“阳光工程”,坚持文明拆迁,加强拆迁队伍管理,提高拆迁管理水平
  推进拆迁“阳光工程”,坚决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腐败问题,增加拆迁政策和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拆迁补偿安置公示制度,拆迁现场必须公示拆迁政策、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情况、拆迁工作纪律和拆迁举报监督电话等。拆迁、评估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完善拆迁市场,落实拆迁招投标制度,建立拆迁行业信用系统和拆迁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坚持规范服务、文明拆迁。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都应制定文明拆迁守则,讲文明语言,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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