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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3]372号)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否享受减免税照顾的请示》(西地税营[2003]94号)收悉。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市局与市财政局等4个单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03]l73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二条规定的新办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其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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