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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03]1347号)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2003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
  4.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5. 卫生部门收取的强制性卫生监督防疫费(含已取消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疾病预防中心收取的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预防性体检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烟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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