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增值税免税情况按货物分类及其销售额建立专门台帐逐月统计备案。
(二)营业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等;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以上各单位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须每半年填报一次《营业税征免税收入备案表》(见附件二)。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半年对上述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报送的《营业税征免税收入备案表》进行汇总,并随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管理处备案。凡符合免税的境内单位在对国际奥委会支付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规定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
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29届奥运会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核采取报备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组委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报内容,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准;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方法如下:
(1)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设计两类接受捐赠、赞助的专用协议文本及收据,一类于接受现金捐赠时使用,另一类于接受物资捐赠时使用。这两类协议文本及收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对场馆建设项目进行捐赠所使用的协议文本及收据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资金,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资金合同,并开据收据。按照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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