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10日 京财税[2003]69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第29届奥运会顺利举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文件中所称第29届奥运会是指:与举办第29届奥运会密切相关的,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奥运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见附表1)等奥运会参与者组成。
二、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第29届奥运会,个人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项目捐赠的资金,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赞助的物资,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与其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计价金额未超过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其他单位在第29届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中所需进口设备及器材的减免税审批程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其他现行优惠政策办理;
四、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及向奥运会提供捐赠、赞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应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文件中规定的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在此基础上,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各项税收的免税申请,具体步骤为:
(一)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在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可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按现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核算帐簿,将捐赠的商品数量及其金额以及所获捐赠商品再销售后取得的收入和赛后出让属于应征增值税的物资(资产)取得的收入进行准确核算,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申报的同时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