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11月30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水泥、石料生产加工和煤矿等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特别是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据卫生部门调查,我市的职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一些行业还相当严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农民工职业中毒事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积极做好本地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敷衍塞责、应付检查、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贯彻实施。有针对性的举办业主培训班,积极进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开展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培训活动,使其了解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等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