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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负责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农民工就业引导,乡镇企业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检测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收到成效。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集中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一)认真清查水泥、石料生产加工和煤矿等行业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立项、投产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不符合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危害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四)凡属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必须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五)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整治。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必须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措施和待遇等。
  (七)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依法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四、工作步骤
  从2003年10月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掌握企业数量、性质、规模、职业病危害种类、名称、职业病防护措施、劳动保障、环境污染和纳税等情况,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监护检查,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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