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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改制分流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资产重组意见;
  3、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
  4、改制分流企业股权设置方案;
  5、改制分流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
  6、安置富余人员的数量及比例的详细说明,职工分流及劳动关系处理办法,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及资金来源;
  7、改制分流企业的公司章程;
  8、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及有关债权人认可的意见书;
  9、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10、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三)各企业制定辅业改制总体方案和改制实施方案,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关于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分别报送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等部门提出意见。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上述部门召开论证会研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企业利用“三类资产”情况,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审核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情况,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企业职工分流方案,安置富余人员比例、原企业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解除、变更劳动关系证明及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土地资产的处置。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方案中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内容。
  (二)对于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完成,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经贸委出具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情况的审核意见书,自治区财政厅出具企业利用“三类资产”情况审核意见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四)企业凭上述三个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或《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规定进行办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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