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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
 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2月21日 新经贸企改[2003]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会,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自治区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以下简称改制分流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见,请在开展此项工作时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报内容
  自治区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制定辅业改制总体方案和拟从主业分离成立新企业的改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方案应包括:
  1、企业的概况。主要包括:
  (1)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经营情况。
  (2)企业的主业经营发展基本情况,在突出主业、精干主体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今后改革发展的思路和目标规划。
  (3)企业的辅业总体情况,分离改制、发展的思路。
  (4)近年来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2、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和实施程序,操作规范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的决议。
  3、企业拟分离辅业资产的范围、认定依据,拟分离辅业资产的分类及基本情况描述,拟分离辅业资产的价值、占总资产的比重,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等。
  (二)拟从主业分离成立的新企业的改制实施方案应包括:
  1、经企业审定拟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辅业资产的总体情况,包括涉及的人员、业务等情况以及资产分布、资产状况、资产价值等(包括土地资产),同时报送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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