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社会保险金主要用于:
(一)补充养老金;
(二)补充医疗保险金;
(三)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补充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补充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来源)
镇保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镇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镇保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镇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十三条 (支付范围)
镇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基金的管理)
镇保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十五条 (基金的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镇保基金实施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欺诈行为处理)
用人单位、个人以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缴费的,由经办机构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个人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退还,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经办机构未经严格审核,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纳入镇保范围、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镇保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局责令改正。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镇保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局负责追回。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