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25%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驻疆各单位和自治区驻各地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继续采取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根据退役士兵应安置人数,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计划安置单位要依法履行安置义务,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对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继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往的安置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新的安置途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并在3年之内非个人原因不能下岗。
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与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地要按照《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及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社区)接收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纳入低保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地要尽快制定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或实施细则,推动安置改革工作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