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凡是积极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分清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问题,按照新《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治理整顿的范围: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全部纳入治理整顿范围。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四)管理松驰。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犯子大开方便之门;违背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和自治区出台的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而各地、州市、县(市)擅自出台《土地优惠政策》;财务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的问题。
(五)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
(六)2002年自治区土地市场清理出来的问题一并纳入此次整改范围。
三、治理整顿的工作方法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