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便于工作,协同动作,自治区、州、地、市各级政府防火指挥部,要有2名森林部队领导参与作战指挥。其中,总队、支队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队、支队参谋长担任指挥部成员;总队、支队在防火期内派出1名作训参谋,参加地方防火办值班工作。为了进一步体现地方党委对森林部队的领导,自治区林业局党委应吸纳1名森林总队主官参加党委工作。
2.在赋予森林部队重大或特殊任务时,自治区、州、地、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召开有森林部队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任务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形式方法等。在自治区范围内组织重大行动时,提前半个月向总队下达预先号令;在州、地、市范围内组织重大行动时,提前一周向支队下达预先号令;在县(市)范围内组织重大行动时,提前三天向大队下达预先号令。
3.在赋予森林部队执行比较特殊的生态保护任务时,自治区、州、地、市有关部门领导要参加指挥,并派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参加行动。
4.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气象部门,定期无偿地为森林部队提供中、短期及执行任务期间的天气预报,火警火灾卫星云图,为部队灭火作战行动的科学决策、正确指挥提供服务。同时,部队在执行灭火作战、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铁路、公路、通信、物资等部门提供便利和保障,保证部队顺利的完成任务。
5.自治区、州、地、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初的适当时机,召开一次以研究加强森林部队建设和执行任务为主要内容的专题会议。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兼职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通过会议,进一步对部队实行“共管、共帮、共建”(共同管理,发挥好职能作用;共用帮助,解决好部队存在的困难;共同建设,抓好部队的全面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有关勤务范围问题。
为保护新疆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稳定,促进新疆经济建设的发展,新疆森林部队有责任义务积极协助、配合林业公安及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破坏林业资源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治区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森林部队的勤务范围。
1.在重点时期,森林部队可根据自治区、州、地、市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主要地区、主要地段设卡,对入山人员、车辆依法进行防火宣传和防火检查,控制入山火源。
2.在重点区域,依据《
森林法》、《
草原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采取以武装清山、巡护等手段,配合林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制止“乱砍盗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行为,打击抓捕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