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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的工作力度。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重点是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西部大开发新组建的单位。各地区要深入了解社会用工情况,摸清安置资源,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并由当地政府下达。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不得制定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等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也不能以“人事权”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安置的标准是转移安置1名退伍义务兵缴纳2万元转移安置费,转移安置1名转业士官缴纳4万元转移安置费。
  (二)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的安置力度。各地区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按照《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妥善解决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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