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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2003年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机关
 工作人员2003年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10日 青人薪字[2003]2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精神,现就我省2003年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中,2002年12月31日在职且1998年以来连续五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本人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可晋升级别工资。
  三、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或不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执行的工资制度应相应转换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此次不再列入晋升级别工资的范围。
  四、工作人员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组织批准退休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再列入晋升级别工资的范围。
  五、工作人员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计算及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青劳人薪字〔1998〕46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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