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纳入统筹安置或自谋职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从今年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律由当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征得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可优先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中央驻川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有一定基础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全部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对无合适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制度,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除向有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法收取有偿转移资金外,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列入预算,当地政府亦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通过社会化方式筹措,但不得向城市特困群体和农民筹集。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应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5号)执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规范的实施办法。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完善有关手续,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缴、有关证卡代办等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