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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修正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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