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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各级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建筑企业拓宽改革改制资金的筹措渠道,帮助企业解决改制资金不足的问题。对确有困难的改制企业,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协调使用当地的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给予适当补助。国有建筑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按有关规定,经审定确无偿还能力的,有关部门争取纳入国家核销呆坏账计划。
  (五)鼓励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跨地区、跨行业、优势互补或强弱结合的合并、兼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外资、港澳台资本入股参与建筑企业改革,特别是鼓励建筑能人出资,通过收购、兼并、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改制,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
  (六)要大力扶持发展民营建筑企业。现有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改制要争取一步到位改制成民营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可以直接套用原企业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对改制建筑企业在资质就位和晋级方面要给予积极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改制壮大实力,晋升资质等级。对建筑能人出资兴办或收购兼并的建筑企业要承认其过去的业绩,并根据实际业绩情况核定资质等级,业绩认定的时限和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七)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各地可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为建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和承接工程提供保函等问题。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研究实施有利于建筑企业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切实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对非跨省承包工程,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扣缴分包企业的建安营业税税款,并向分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解缴,不再对分包企业重复征收建安营业税。要促进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财务帐证健全的,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帐证不全的,依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努力争取承接省外工程的建筑企业回注册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按低限执行。
  (九)认真清理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和拖欠工人工资问题,采取措施防止新的拖欠。财政投资的工程有拖欠工程款的,各级政府要带头开展清欠,促进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业主信用约束机制,对已竣工工程项目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建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计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应限制其开发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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